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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版:房产

老王说房

收房时要仔细查验避免日后损失





  2009年5月,温州人张某看中了位于乐清的一个楼盘的房子,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9年7月20日前交房。逾期交付的,按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2009年6月27日,开发商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010年2月16日,张某接到收房通知,却以房屋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为由不收房。2011年4月15日,开发商将维修后的房屋交付给张某,他则要求该公司承担2009年7月21日至2011年4月15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遭到拒绝后,张某提起诉讼索赔。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维修事项不能作为拒绝收房及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故本案责任应由张某自行承担。

  老王点评: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为商品房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并约定“房屋的维修事项不能作为拒绝接收房屋的理由”。购房者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前有权拒绝收房,但经过竣工验收后则不能以房屋的维修事项作为拒绝收房的理由。                                             


浙江法制报房产05收房时要仔细查验避免日后损失 2011-10-14 2 2011年10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