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起草了新碑文解开心结我省16个单位和个人被处置温州金融纠纷规模超过民间债务......守住“舌尖上的安全”新昌铬超标胶囊案宣判7名产销......无证人员违规操作造成锅炉超压......春节期间福彩休市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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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铬超标胶囊案宣判7名产销责任人获刑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昨天,新昌县人民法院对部分铬超标胶囊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清有期徒刑11年;判处被告人赖三学军、潘晓冲、郑长火7年至5年2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章芹翠、王美妃、王天明3年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4年至1年不等,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上述被告人处以12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王清、赖三学军等7人分别在参与管理和经营新昌县华星胶丸厂、新昌县卓康胶囊有限公司、新昌县瑞香胶丸有限公司相关胶囊生产期间,多次将工业明胶掺入食用、药用明胶中生产胶囊,并予以销售。经检测,被查封、扣押胶囊铬含量均超过相关标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清、赖三学军等7人掺入工业明胶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胶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