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仲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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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杭州池尚服饰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的申请人张明亮诉你单位未支付其2013年5月、6月的工资劳动争议一案,经依法公告后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你单位在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劳仲案字[2013]第294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36条第2款、第47条、第48条之规定,缺席且终局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5月份、6月份15天的工资,共计55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之规定,你单位可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后的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下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浙江凯裕工贸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陈根明、金朝新、马荣民与你单位要求支付工资劳动争议案件(永劳人仲案字 [2014] 第74、75、76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4年5月6日上午8点40分(全天)在本委仲裁庭(地址:永康市城南路277号房管大楼西大门二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天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永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