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204民初143号
段妮: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和美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482号
林畅、陈丽娟、陈训识、陈彩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476号
褚华君、赵云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220号
柯雪娟:本院受理原告杨柳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6年4月25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姜民初字第364号
黄贤锡:本院已受理原告林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1750号
宁波江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江右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凯杰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137号
戴方飞、董春梅、戴维杰、戴琳、戴红、戴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史龙海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申请参加诉讼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8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鄞商初字第1871-2号
宁波配大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方明珍与被告宁波配大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18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明珍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