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冯登科,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105043014
我局已于2015年8月7日因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就你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一案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向你直接送达处罚决定书,但因你已搬离居住地,且经邮寄仍无法送达。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向你公告送达我局鄞环行罚[2016]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贮存及经营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14349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你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鄞州银行或其各镇级办事处(罚款编号:435003)。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