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建管罚字(2015)第0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新昌县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林朝
单位地址:新昌县城南乡石溪村
一、违法事实
建设单位新昌县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情况下,擅自将投资开发的星海湾锦苑1#2#楼工程交付使用。
二、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依据
交房通知信件、交房公告、谈话笔录、现场照片。
三、触犯法律、法规的名称、条款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条款及处罚决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新昌县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拾捌万贰仟陆佰元(¥282600元)的罚款。
五、告知事项:
1、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昌县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新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新昌县建筑业管理局
2015年11月12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达被处罚单位(户)、留作申请新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