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案号:2015-012
新昌县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 星海湾锦苑1#2#楼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一案,本机关已于 2015年 11月 12 日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新建管罚字(2015)第07号) 。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如下:你公司投资开发的星海湾锦苑1#2#楼工程,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将工程交付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拾捌万贰仟陆佰元(¥282600元)的罚款。
告知事项:1、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昌县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新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因你单位法定地址人去楼空,且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新昌县建筑业管理局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