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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1004民初5340号
李道忠、俞贤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5340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李道忠归还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2525.94元和截止3月20日的利息1637.78元、滞纳金1925.83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12日起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俞贤强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11月3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336-1号
徐岳林: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岳林、徐文斌、金小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23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19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5331号
许喜德、金高平、安致、叶金珠: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5331号],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许喜德归还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28390.24元和截止5月1日的利息21747.56元、滞纳金22500元、费用1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日起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金高平、安致、叶金珠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6年11月3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24民初619号
宋惠英:本院受理原告余元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824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