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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523民初3988号
董青:本院受理安吉星奥家具厂诉董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货款1876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余文尧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思瑶、人民陪审员许旻一组成合议庭,定于2016年11月14日下午15点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440号
金华天悦五星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刘金良、陆淑芳、刘钦: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三明诉被告金华天悦五星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刘金良、陆淑芳、刘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陈科、方何颖、金华法思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点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987号
浙江鑫潮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浙江鑫潮织造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915号
于美娟:本院受理的原告郑素芳诉被告于美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4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