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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26民初2412号

  赖坚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于元芳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2661号

  于熊江: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浦阳天红农副产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284号

  吴新兵:本院受理原告祝跃辉诉被告吴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4日上午9:2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4867号

  施涵:本院受理原告王兴湾诉被告施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4日上午8:5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5296号

  吴秀艳、楼铭鉴:本院受理原告虞新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18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5月12日,以后利息按借条约定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下午14点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175号

  浙江军诚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耀弘工贸有限公司、章伟琴、王庭军、唐美云、应璐:本院对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就(2015)金永商初字第417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中缝4-9 2016-08-17 2 2016年08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