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616号
周志良:本院受理原告余小兵诉被告周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金156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68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4、本案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单、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立预323号
江志星、张云:本院受理原告祝王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2084号
刘春来、申建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成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春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成飞借款本金9300元和利息(自2013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申建明对被告刘春来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春来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929号
邹烜: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邹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徐凯借款本金10000元和利息(自2014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