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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仲裁公告

  浙江金大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对申请人祝富星与你司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杭劳人仲案字〔2016〕第402号仲裁裁决书。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绍兴县尚璐服装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孙琪、汪胜蓝、汪芳琴、黄梦丽四人诉你单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等争议一案(案号为绍柯劳仲案字2016第677-68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绍柯劳仲案字[2016] 第677-680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6年11月15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仲裁公告 2016-11-15 2 2016年11月1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