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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 法

试衣时钱包丢了 店家要不要赔?

  颜敏丹 王晓星

  前几天,温岭的林女士在城区一服装店挑选好衣服。当她准备结账时,才发现放在外套内的钱包不翼而飞。她称,当时钱包内有2张银行卡、800多元现金和1张身份证。林女士认为,钱包是在她试衣服的时候被偷的,要求服装店赔偿。服装店不同意。于是,林女士向温岭市消保委投诉。

  接到投诉后,温岭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来到这家服装店,要求店主调出监控录像,但因为试衣间里不设摄像头,并没有找到林女士钱包被窃的视频。之后,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店主以店内有告示“贵重物品自己保管,丢失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林女士则认为,顾客试衣服时,店家应负责顾客的财物安全,要求店主承担一定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温岭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就此对店主进行了释法说理。通过协商,店主同意赔偿500元现金给林女士。

  温岭市消保委表示,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而经营者张贴“贵重物品自己保管,丢失概不负责”亦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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