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988号
徐建武:本院受理原告邓古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6日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214号
吴江松、张淑军:本院受理原告黄先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6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298号
张小妙:本院受理原告蒋文林、朱晓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6日上午8点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560号
徐继远、李晓妮:本院受理原告姚明与被告徐继远、李晓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28日9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974号
王曙光、周玲霞:本院受理原告胡三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盛婉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10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398号
骆小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兰塘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骆小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83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