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2384号
张洪瑞:本院受理原告沈尖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24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以12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5日起计算于还清全部款项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四倍利率计算;以4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支付本案的全部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8月1日下午14点4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084号
季建理、贾肖萍:本院受理原告吴传安诉被告季建理、贾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786号
张红照、徐淑环:本院受理原告王崇望诉被告张红照、徐淑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102号
朱蒲东、吴云丰:本院受理原告张普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802民初110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时在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1112号
娄军夫:本院受理原告罗素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饲料款2085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何桂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志源,人民陪审员刘建萍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20日上午10点00分在龙游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