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938号
葛海华、胡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海华、胡峰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99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葛海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8690.5元、截至2016年10月30日的利息6082.91元、违约金861.15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胡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葛海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110元,由被告葛海华、胡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974号
东方广田农机专业合作社、东方珉宇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一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广田农机专业合作社、东方珉宇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99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东方广田农机专业合作社、东方珉宇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一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欠款176800元以及违约金353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0元,公告费用650元,合计人民币4490元,由被告东方广田农机专业合作社、东方珉宇农业机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10330号
金灵琴、江和国、金利军、江杨法、肖一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金灵琴、江和国、金利军、江杨法、肖一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103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金灵琴、江和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279500元以及截止2017年5月15日利息37846.81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14.300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罚息;被告金利军、江杨法、肖一鸣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利军、江杨法、肖一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灵琴、江和国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0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420元,由被告金灵琴、江和国、金利军、江杨法、肖一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