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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14号

  丁其增、周岳龙: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其增、周岳龙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丁其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703.34元、截至2016年7月1日的利息5712.51元、其他费用119.4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周岳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岳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其增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910元,由被告丁其增、周岳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74号

  周利君、蔡利萍: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利君、蔡利萍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周利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8817.76元,截止2016年12月1日的利息19598.49元、滞纳金3803.57元,其他费用6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蔡利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蔡利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利君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400元,由被告周利君、蔡利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012号

  台州辉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士富与被告台州辉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台州辉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士富欠款5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元,公告费用650元,合计人民币1880元,由被告台州辉耀商务咨询有限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7-06 2 2017年07月0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