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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仲裁公告

  绍兴市晴昊居室用品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蒋啟林诉你公司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诉书副本、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该案定于2017年8月23日下午15时在本委仲裁庭(绍兴市越城区溢香街1号附楼1楼东入口仲裁庭二(绍兴第一初级中学镜湖分校对面))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决。

  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熊仕海诉你工伤保险待遇一案(绍市劳人仲案字〔2017〕第018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5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绍市劳人仲案字〔2017〕第018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浙江省东海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熊仕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96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元、医疗费用8241.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154.40元、护理费437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925元,以上合计93006.24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熊仕海的其他申请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10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仲裁公告 2017-07-10 2 2017年07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