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784民初4859号

  颜子卫、李金爱、李金伟、马玛丽: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一特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颜子卫、李金爱、李金伟、马玛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四被告支付货款4609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10月25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7号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959号

  章建忠:本院受理原告吴春晖与被告章建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破5、6、7、8、9、10、11号

  本院根据浙江浦江财富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浦江恒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浦江正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浦江正路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杭州正路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正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于2017年7月3日裁定终止浙江浦江财富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浦江恒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浦江正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浦江正路工贸有限公司、杭州正路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正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浙江浦江财富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浦江恒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浦江正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浦江正路工贸有限公司、杭州正路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正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上述七公司债权人应在2017年8月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义乌分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28号浦江福泰隆5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蒋秉树;联系电话:0579-8532852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述七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8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上述七公司第四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7-17 2 2017年07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