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565号
黄文章:本院受理原告王云峰与被告黄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745号
张泳钧、吴凤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泳钧、吴凤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以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1日08时4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941号
黄成伟、潘小珍:本院受理原告黄根松诉被告黄成伟、潘小珍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944号
黄成伟、潘小珍:本院受理原告黄根松诉被告黄成伟、潘小珍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567号
周伟军、周春珍:本院受理原告方海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567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415号
洪淑珍、傅红英、张亮明:本院受理原告郑修章诉被告洪淑珍、傅红英、张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5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