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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1398号

  余存日:本院受理原告林才友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81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114号

  周利君: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卫芬、周利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04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卫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3319.47元及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人民币7304.37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周利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利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卫芬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720元,由被告黄卫芬、周利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蓝泰润: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贤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文贤货款人民币180000元,并赔偿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455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123民初1848号

  汪则青:本院已受理原告林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848号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应向法庭提供的书面材料、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诚信告知书、廉政监督、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8-14 2 2017年08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