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到法院离了婚,为见儿子又上公堂
时间:8月17日 地点:玉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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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情尽,婚可以离,可与孩子的血脉亲情却无法割断。为了能见儿子一面,小言将前妻小若告上了法庭。
小言和小若(均化名)是相亲认识的,2015年,热恋中的两人因为性格不合出现不少矛盾,争执不断。但是,迫于双方父母的压力,两个年轻人还是结了婚,紧接着,儿子也出生了。
去年6月,妻子小若下定决心提出离婚,她说,小言从小被宠惯了,没有家庭责任心,在她怀孕的时候还与第三者来往,经常在外留宿。丈夫小言对这件事又是另一番说辞。小言称自己并没有与“小三”有不正当往来,对方只是一个玩得很好的朋友,而且这件事也已经过去了。
小若表示,自打儿子出生后,他们夫妻就分床了,后来发展到分居,已经再没有和好可能。
2016年8月,法院判决准许小言与小若离婚,孩子归母亲小若抚养,父亲小言需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但一纸判决没有终止两人的“战争”,双方再次为了儿子的探视问题起了冲突。
前不久,小言将小若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他提出一个方案,每周探望儿子一次,每周五下午5点将儿子接走,每周日下午5点送孩子回到小若家。
开庭审理时,小言表示,自从跟小若离婚后,小若就以各种理由拒绝他去看儿子,虽然俩人已经离婚,但他希望也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儿子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父爱关怀与教育。“现在小若的做法剥夺了我与儿子的相处,也剥夺了儿子享有父爱的权利。”小言说。
但身为母亲,小若考虑的东西显然更多。她认为,孩子成长需要一个稳定的环境,小言要行使探望权也应当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现在儿子2周岁不到,比较幼小,不适合由小言接走并在他那里过夜。”
小若这方提出,探望分两种,一种是探望性探视,一种是逗留性探望,按儿子现在的年龄,适用第一种。原告行使探望权应当循序渐进,先在小若的陪同下进行探望。
法官认为,探视权源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脉亲情,正是基于这种亲情,父亲或母亲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更应当根据子女的具体情况,以尽量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方式来进行。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及孩子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原告小言有探望的权利,具体探望方式为:在孩子2周岁之前,每周探望一次,在每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5点到小若处进行探望;在孩子2周岁后至4周岁之前,每两周探望一次,每周六上午9点后将孩子接走,在当天下午5点前将孩子送回;孩子4周岁之后,每两周探望一次,每周六上午9点后接走,次日下午5点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