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我所发展需要,经我所合伙人协商一致,我所原合伙人陈岳夫、李雄凯、张宁退出合伙,律所由合伙制变更为个人所,律所负责人为徐舟波,律所名称、地址不变。我所将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省司法厅批准。
为保护本所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现公告如下:
1、变更登记之前以我所名义所负的债权债务由原合伙人陈岳夫、李雄凯、张宁、徐舟波负责;
2、变更登记之后以我所名义所负的债权债务由徐舟波个人负责;
3、变更登记前的卷宗档案由变更后的律所负责管理。
特此公告!
合伙人:陈岳夫 李雄凯 张宁 徐舟波
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