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523民初3587号
黄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芳、马仁杰、刘美玲、杨丁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5006号
丁国玉:本院受理原告钱梅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简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7761号
施军杰:本院受理原告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4952号
向天琼、方腾飞:本院受理原告曹文群与被告向天琼、方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向天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曹文群借款4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7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1.3%,以16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以11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以上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文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98元,由被告向天琼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294号
郑楚楚:本院受理原告周卫军诉被告郑楚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