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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0234号

  吴志军:本院受理原告孙敏与被告吴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02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吴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孙敏借款53013.73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54元(已减半),由被告吴志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585号

  浦江奇特灵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新浦茳塑料制品厂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26日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254号

  绍兴绍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利德尔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绍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22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026号

  朱晓亮:本院受理原告石晓军与被告朱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朱晓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石晓军货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晓亮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要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9-21 2 2017年09月2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