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732号
黄小产、杨宝花:本院受理原告楼仕林诉被告黄小产、杨宝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1121民初1964号
叶应主(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官塘乡横坑村12号)、徐柳军(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船寮镇石盖口125号):本院受理原告王义诉被告叶应主、徐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叶应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二、被告徐柳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3824号
王朝阳:本院受理原告徐丽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朝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丽平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3823号
王万根:本院受理原告徐丽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万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丽平借款本金24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