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825民初2756号
李永飞:本院受理浙江固正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7526号
台州市路桥凯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7526号原告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已停止经营,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12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公司支付工程款57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205号
黄国荣:本院受理原告牟维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04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牟维敏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按本金100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2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406号
潘春玲: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376.14元及截至2016年8月1日止的利息2353.38元、滞纳金828.46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9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