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430号
梁太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梁太寿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1878元及截至2016年8月2日止的利息2333.32元、滞纳金693.05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3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72民初511号
王红霞: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告舟山捷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王红霞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72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舟山捷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王红霞于浙江浩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就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451205.88元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清偿部分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4507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舟山捷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王红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海事法院
(2017)浙72民初519号
名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王红霞: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与被告名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王红霞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7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名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王红霞于浙江浩驰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三十日内,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就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1128014.71元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得到清偿部分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244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名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王红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