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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771号

  洪骏杰、陈志鹏:本院受理金杰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催17号

  申请人象山坚勇模具厂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号码为10400052/28161295、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浙江恒友机电有限公司、收款人武义恒新机械配件厂、持票人象山坚勇模具厂、出票日期为2017年6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12月14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催18号

  申请人永康市铿乔工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号码为31300051/32380673、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出票人浙江中康厨具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爱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永康市铿乔工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7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1月18日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7873号

  陈宣武: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国胜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宣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78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048号

  黄聪:本院受理原告戴小燕与被告黄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04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111号

  张拥军、石美娥:本院受理原告魏喜临与被告张拥军、石美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11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958号

  郑永林:本院受理原告张留英与被告郑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95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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