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984号
邱顺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潘华敏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49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70元,减半收取计4935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811号
狄旋律、孔正飞: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48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狄旋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5562.93元及截至2017年9月1日的利息17550.48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本金45562.93元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孔正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孔正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狄旋律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0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780号
王明华、王立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明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5066.35元及截至2017年6月5日的利息38738.21元、其他费用100元,并支付按本金195066.35元按月2%自2017年6月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被告王立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王立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明华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66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