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妹妹还了10万元欠款,法官:这不叫无因管理
本报记者 高敏 实习生 狄欢婷 通讯员 王嘉 彦明 马叶芬 潘子菁 童法
时间:
11月8日
地点:
临海法院
李燕(化名)和李玲(化名)姐妹俩是临海人,妹妹李玲是做眼镜进出口生意的,经营中现金周转不灵的情况时有发生。每当这时,妹妹就会求助亲姐姐,让李燕帮忙筹措资金。
2015年2月,和以前一样,李玲又通过姐姐李燕向邻居严某借款10万元。可谁也没想到,半年后,妹妹李玲竟在一次煤气管道爆炸的事故中不幸遇难了。
李玲的去世让这笔债务变得复杂起来。李玲的丈夫陈某对于妻子留下的债务并不认账,“李玲生前可从来没说起过这笔钱的事情。”
而另一方面,严某多次向陈某进行催讨,还两次到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自己却无故缺席,后两次起诉均按撤诉处理。钱没要回来,严某见陈某这里没希望,转而向李燕追讨,要她代妹妹偿还这笔借款。
作为借款的介绍人,李燕也是左右为难,她咬咬牙还是决定先把这10万元垫上了。
但这毕竟不是自己借的钱,李燕找到妹夫,可陈某依然认为跟他没关系。“10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我家里的经济情况也不宽裕啊!”李燕一纸诉状把妹夫告上了法庭,她提出,自己帮妹妹还款,属于无因管理,要求妹夫陈某偿付她垫付的10万元。
“李玲生前从未和陈某提起该笔借款。陈某和严某也未约定该笔债务由李燕承担,李燕的还款行为并不构成无因管理。”庭审中,陈某的律师这样答辩说。
什么是无因管理?法官在法庭上进行了解释。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法官进一步解释,在这个案子中,陈某对于李玲与严某之间的债务存有异议,且双方也没有约定由原告李燕代为偿还。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认为,李燕支付这10万元的行为并非是出于保护被告陈某权益为目的,也不是为了避免被告陈某利益受损,因此,李燕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燕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