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146号
张逸民:本院受理原告张朝勇诉被告张逸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541号
廖明生、杨玉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邦德染整有限公司诉你们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4803号
曹才良、周建军、郑晓明:本院受理原告柴红军与曹才良、周建军、郑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782号
郭文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980.73元及截至2017年5月1日的利息482.27元、滞纳金100元,其他费用1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本金9980.73元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诉讼保全费1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3民初3660号
章处兵: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双友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处兵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3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章处兵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黄岩双友日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488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本金148870元自2017年6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27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677元,由被告章处兵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