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660号
黄雄风:本院受理原告张渊诉被告黄雄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892号
潘将龙:本院受理原告陈根法诉被告潘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48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899号
楼雪涛:本院受理原告薛翠凤、王春来诉被告楼雪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89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9时40分在杭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477号
陈卫珍、蒋红台:本院受理原告叶进升诉被告陈卫珍、蒋红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7477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531号
郑盼辉、张秀慧:本院受理原告陈贤青诉被告郑盼辉、张秀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郑盼辉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由被告张秀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9:45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982号
陈美红、石旭升:本院受理原告张元梅诉被告陈美红、石旭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