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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仲裁公告

  嵊州市天宁服饰有限公司:裘绍红与你单位工资、二倍工资、赔偿金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7〕第17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裁决如下:

  一、嵊州市天宁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裘绍红工资8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499.95元(8333.3元/月×1.5个月),以上合计20499.95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申请人裘绍红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嵊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仲裁公告 2017-11-29 2 2017年11月2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