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特747号
本院受理陈金翠申请宣告季关福死亡一案,经查:季关福,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季宅村张村。其于2011年6月20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希季关福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3070号
徐飞鹏:本院受理原告章伟军诉被告徐飞鹏、朱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张志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旭升、吴忠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3071号
周生天:本院受理原告章伟军诉被告寿利勇、夏莉、周生天、夏伟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张志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旭升、吴忠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3219号
张志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根亮诉被告张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6日上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张志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旭升、吴忠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3171号
宁波市鄞州潘周厨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保罗蓝森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潘周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563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6329元为本金,从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