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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3民催12号

  申请人浙江江铜富治和鼎铜业有限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该本票出票日期2017年10月31日,票据号码1030005123533725,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整,出票人浙江巍华化工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收款人浙江省东阳市兴华化工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民催13号

  申请人浙江江铜富治和鼎铜业有限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该本票出票日期2017年9月26日,票据号码1030005123599398,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整,出票人浙江巍华化工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收款人浙江省东阳市兴华化工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民催14号

  申请人浙江江铜富治和鼎铜业有限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该本票出票日期2017年10月31日,票据号码1030005123599654,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整,出票人浙江巍华化工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收款人浙江省东阳市兴华化工有限公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669号

  章尧尧:原告金龙进与被告章尧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3月13日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应萌芯、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458号

  刘化注、骆青芳:原告应晓峰与被告刘化注、骆青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645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12-07 2 2017年12月0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