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117号
黄钦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永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黄钦海支付原告浙江浦江永进工贸有限公司货款261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1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866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519号
黄法明:本院受理原告何旭东诉被告黄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162号
周威丽:本院受理原告王莉琴诉被告周威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619号
郑鑫波:本院对原告浦江县永坚铝合金材料店诉被告郑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郑鑫波支付原告浦江县永坚铝合金材料店货款合计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郑鑫波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