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291号
陶柳忠:原告胡夺魁为与被告陶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629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特205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胡从州申请宣告胡东朝死亡一案,经查,胡东朝,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1056931),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潘川村东路321号。胡东朝于20多年前走失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胡东朝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联系电话:0579-89292076)。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特202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胡从州申请宣告何金花死亡一案,经查,何金花,男,1944年4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4404076927),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潘川村东路321号。何金花因间歇性精神恍惚,于20多年前走失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何金花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联系电话:0579-89292076)。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527号
盛丹锋、黄珍珍:本院受理原告黄如红与被告盛丹锋、黄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65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第205条、第2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盛丹锋、黄珍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黄如红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50元,由被告盛丹锋、黄珍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828号
钟雪冬、罗春柳:本院受理原告马爱鱼、应昶昶、应瑶瑶诉被告钟雪冬、罗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58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