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8770号
楼小平:本院受理原告吕美芳诉被告楼小平之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1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036号
蒋丽萍:本院受理原告方捍成诉被告蒋丽萍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建华、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4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破20号之一
2017年9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了浙江玛哈莎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玛哈莎服饰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0元,而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已达1351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38263.77元,破产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裁定宣告浙江玛哈莎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玛哈莎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409号
张亮亮、蒋伟东:本院受理原告陈贤青诉被告张亮亮、蒋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浙0726民初9409号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从借款日起到还款日止按2分利息计算);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7日上午9:0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496号
傅军礼:本院受理原告于绍锋诉被告傅军 礼、陈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浙0726民初9496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是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4月17日上午9:15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