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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216号

  磐安县通华工艺品厂、张丽萍:本院受理原告周汉阳与被告磐安县通华工艺品厂、张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8年5月21日10时2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朱永革、叶林彬、吕远征。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8228号

  葛建标:本院对原告简瑞兴与被告葛建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8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催1号

  申请人杭州超日自动化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40200051/30305790、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出票人武义县晨光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赐铁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杭州超日自动化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1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15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4395号

  罗一鸣、黄雪春: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壶山福兰饲料经营部诉被告罗一鸣、黄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你们:1、由被告罗一鸣支付货款102015元;2、由被告黄雪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983号

  李宇钦、陈佩娟:原告武义家佳塑粉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723民初298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李宇钦、陈佩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家佳塑粉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19766元。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256元,由被告李宇钦、陈佩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2-12 2 2018年02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