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523民初1040号
黄建锋:本院受理原告黄峰诉被告黄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6月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6542号
杨文娟:本院受理原告方朝金与被告杨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6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文娟返还原告方朝金借款本金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已减半),由被告杨文娟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5530号
方志达:本院受理原告沈素芳诉你及被告单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1894号
曹水根: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吉尔圣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水根、蒋建花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浙0110民初1894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06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5552号
方志达:本院受理原告洪建忠诉你及被告单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