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224号
赵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赵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荣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1629.33元及截至2017年8月18日的利息2428.33元、违约金809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本金11629.33元按月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由被告赵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234号
郭甜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郭甜甜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甜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4282.82元及截至2017年8月18日的利息3220.01元、违约金1073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本金24282.82元按月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郭甜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8674号
王荷飞:本院受理原告赵宇豪与被告吴永法、应金玲、杨方彬、李云桃、王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86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