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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018号

  浙江重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永安塔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智平、浙江重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9303号

  潘建康:本院受理原告柳祥礼与被告潘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9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潘建康归还原告柳祥礼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7月10日起计算,1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10月15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潘建康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36元,由被告潘建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4民初1458号

  周胜进、周菊芬:本院受理原告胡勇江诉被告周胜进、周菊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2730元及利息损失(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上午10:30,开庭地点为本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四楼,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华丽贞、夏繁华。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8177号

  张宗卫:本院受理原告胡武与被告章子亮、陶志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490号

  周根良、王丽先、周子骞:本院受理原告张根仙诉被告周根良、王丽先、周子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149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5月31日8时5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03-15 2 2018年03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