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3528号
陈利宝:原告滕时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滕时君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2017年10月1日前利息5000元及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本债务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你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896号
潘美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卢竞艳诉你及沈敬添、沈小平、程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3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限被告沈敬添、潘美霞、沈小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卢竞艳借款3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5年8月10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中的9265元,由沈敬添、潘美霞、沈小平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3民催12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受理了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10月31日,票据号码1030005123599725,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浙江巍华化工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收款人浙江省东阳市兴华化工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7)浙0783民催1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民催13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受理了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9月26日,票据号码1030005123599398,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浙江巍华化工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收款人浙江省东阳市兴华化工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7)浙0783民催13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3民催14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受理了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10月31日,票据号码1030005123599654,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浙江巍华化工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收款人浙江省东阳市兴华化工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7)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