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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81号

  吴益定:本院受理原告刘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益定支付原告刘阳货款27710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吴益定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0元。上述一、二项,合计292100元及利息,限被告吴益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益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363号

  浙江华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凌云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4日09时0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58号

  石雪英、朱婉丽:本院受理原告潘承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石雪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潘承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朱婉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婉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雪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石雪英负担,被告朱婉丽负连带责任。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石雪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号

  郭跃明:本院受理原告乔玉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郭跃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乔玉香货款11240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4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98元,由被告郭跃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04-19 2 2018年04月1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