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杭州香格里拉整形外科门诊部有限公司: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018)杭仲(萧)字第57号申请人郑凤仙与你方关于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一、你方立即向申请人返还保证金20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应退还保证金的利息(自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起算,计算至裁决生效之日止);二、本案仲裁费用由你方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仲裁委员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8年7月31日下午两点整在本仲裁委员会萧山分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西河路447号,邮编311200,电话0571-82660820)
杭州仲裁委员会
杭州自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刘欣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劳人仲案字(2018)第073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件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你单位认为本委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