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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3民初1112号

  吕玉洁:本院受理原告饶苏宏诉你、朱承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9日下午14时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442号

  刘曙积、王苏珍:本院受理原告傅更生、王仙红诉被告刘曙积、王苏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6日上午9:00时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455号

  刘曙积、王苏珍:本院受理原告傅继生诉被告刘曙积、王苏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1.2%计算从2017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26日上午9:15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359号

  张伟雄:本院受理原告韦雄俊诉被告张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9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张伟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韦雄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00元,由被告张伟雄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641号

  于钢松:本院受理原告周彦民与被告于钢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石根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7月24日14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8-04-24 2 2018年04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