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009号
盛鑫钢、王小娟:本院受理原告吴小松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00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石学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红峰、人民陪审员郝才兵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16日15:00在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113号
张超:本院受理原告邓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11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黄明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石根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16日上午9:30在第15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1919号
郭勇进、于灵云:本院受理原告浦江丰泰化工试剂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勇进、于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12553.60元,支付利息161157元(利息计算到2018年7月,之后按照约定计算到实际付清为止)。合计573710.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08月03日上午10: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230号
张亮亮、张燕丽:本院对原告黄效宣诉被告张亮亮、张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由被告张亮亮支付原告黄效宣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9月2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张燕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亮亮、张燕丽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