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854号
姜庆、傅景:本院受理原告徐光辉诉被告姜庆、傅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85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5日8时40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161号
张红亮: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建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16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263号
黄天天:本院受理原告何俊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26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沈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13日9:0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928号
黄祖明、陈密仙:本院受理原告王宪鸿与被告黄祖明、陈密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黄祖明归还原告王宪鸿借款计人民币5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1月2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826元,由被告黄祖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