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3176号

  陈斌宁:本院受理原告吴明龙诉被告陈斌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317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464号

  盛洋慧、韩春丽:本院受理原告周俊与被告盛洋慧、韩春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2464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616号

  张天天:本院受理原告叶进升与被告张天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726民初61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56号

  金月祥:本院受理原告徐承余与被告金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徐承余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13元,由原告徐承余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3号

  叶康泽:本院受理原告张成东与被告叶康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726民初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张成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原告张成东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26民初2807号

  楼小平:本院受理原告吴向跃诉被告楼小平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章素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彩燕、黄建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8-05-10 2 2018年05月10日 星期四